55 万用于做妊娠纹修复,结果非但妊娠纹未除去,反而多了疤痕,法院对此进行判决,判定退费但不给予三倍赔偿,如此一起案件为全部那些想要借助医美达成变美心愿的人敲响起了警钟。
这件案件,发生最近了,是在上海长宁区法院进行审理的,不免让人大发感慨。在2014年10月的时候,有一位家住重庆的韩女士,专门乘坐飞机去到了上海,在一家医疗门诊部花费了55万元,做了妊娠修复手术目的旨在去除妊娠纹。她之所以做出这样舍近求远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源于被门诊部网站上的宣传所深深吸引。像“妊娠纹完美修复彻底根除术”,以及 “百日内完美修复受损肌肤”,还有“由诺贝尔医学奖得主领衔”这些宣传的说辞,听起来是极具吸引力的。
韩女士原本以为花费高额价钱能够换来肚皮的光滑,然而最终却彻底失望了。做完手术后她发觉,不但妊娠纹没有消除掉,就连肚脐以及乳晕周边还多出来三处十分明显的疤痕。去到三甲医院检查一番,医生诊断属于增生性疤痕,需要进一步开展治疗。这种疤痕呈现出“充血、隆起、质硬”的状况,相较于妊娠纹更难以处理。
起诉之前,韩女士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咨询,依据上海市以及长宁区卫生部门给出的书面答复,这家门诊部能够开展一级、二级美容外科项目,然而,韩女士所做的这几项手术并不在其许可范围之内,在国家卫计委公布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当中找不到这些手术项目的名称,在上海市明确的第二类医疗技术里面同样找不到这些手术项目的名称。
那这究竟意味着啥呢?简而言之就是,门诊部存在着有可能超出其规定经营范围的情况。韩女士所做的妊娠纹修复手术,韩女士所做的乳晕缩小手术,韩女士所做的乳房悬吊手术,韩女士所做的自体脂肪丰胸手术,韩女士所做的腹壁拉皮手术,这五项手术,已然处在了该门诊部资质许可的范围之外。在案件审理的这个过程当中,这样的一个问题被提及了上去 ,然而最终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主要是围绕着合同纠纷这一事项而展开的。
韩女士提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要求,进行165万元的索赔。然而,法院仅仅支持退还55万元的手术费,驳回了三倍赔偿的诉求。主审法官陈婷婷作出解释,重点在于判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法官觉得,即便门诊部的网站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可是在双方签订协议之际,已经针对治疗效果、手术医师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这个进程等同于将网站宣传有可能造成的误导予以“阻断”了。也就是说,在签合同时,韩女士有机会去核实相关信息,可她依旧签了字,如此一来网站宣传便不再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了。
尽管三倍赔偿未获支持,然而全额退款五十五万元却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其缘由在于,双方签订的那份《妊娠纹修复治疗协议书》清晰地写明了“修复率百分之九十以上”。在手术后,韩女士身上依旧存有大量妊娠纹未得到修复,如此效果显著未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情形。
把其他几项手术所造成的增生性疤痕也算在内来讲,韩女士在术后呈现出的状况跟她当初签订合同之时的预期简直大相径庭了,法官判定,于这样的情形之下要求返还全部手术费是具备合法性且合乎常理之态势的;此一判决向我们传达出,医美合同中书写之下的效果承诺,乃是用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具有很强说服力之举证依据标点符号。
韩女士提出要求门诊部进行赔偿,赔偿的费用包含公证费、差旅费以及律师费,总计8.4万多元,然而这项诉求却被法院给驳回了。其理由在于这属于合同纠纷,而这些费用是属于诉讼成本范畴,在事先双方没有于合同里约定由谁来承担此费用的情况下。
那就表明,哪怕是打赢了那场官司,韩女士用于自身踏上维权之路所花费的钱财,也必须得自掏腰包了。打官司需要奔赴上海,单单涉及从重庆赶来与归去的机票火车票,还有住着休息的宾馆民宿费用,再加上寻求受聘律师帮忙付出的金额,全部加起来可不是丝毫零钱啊。这里面透露对于那些刚刚意欲开启争取自身权益行动的人士来讲,算是提个醒了;起诉打官司所需要考虑的成本开销,很有可能数额是不低的,务必要凡事提前就应当存有心理上一定得能负担承受这类支出的准备了。
这起案件,给每一个心存做医美想法的人,提了一个醒。其一,千万别轻信网络上那些夸张的宣传,诸如“彻底根除”“诺贝尔奖得主”这类词汇,基本上都存在水分。其二,在签订合同之前,务必要仔细去查看条款,尤其是像效果承诺、手术医生资质这些关键内容。其三,还要查清楚机构所具备的资质,切勿在那些并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超出其规定范围的项目。
如下这般,韩女士以五十五万之代价换来的教训,着实是沉重无比,深刻至极。于她而言,术后所遗留的增生性疤痕之事,比妊娠纹更不易处置,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灵,均遭受了创伤损害。且尽管已然拿回了手术费用,然而,已然付出的时间成本以及精力成本却是无法挽回,而身体之上的那道疤痕更是难以全然消除。
你是否会觉得于消费之前主动去核实商家所展示的宣传内容以及其具备的资质呢?你是不是认为医疗美容这个行业应当怎样去规范才可以削减这类纠纷呢?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你个人的看法,点赞以便让更多的人能够看到这个案例。